山东安丘有民失其摩托,报官府缉盗。警方暗查二盗,寻其所,方欲捕之,忽接失主报,言失车已复归。警卒循此踪迹,获二盗。原委遂大明,先此二人窃车事成,以五百五十钱售废品收购肆,后觉官府侦缉甚严,追声渐近,心大惧,遂归销赃处,复以八百钱购回,潜还失主,终亏二百五十钱。然行窃之实已然,为官府拘禁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