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迟退休之规

甲辰八月十一,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之决定。令自公元二零二五年元旦起,男子及原定五十五岁退休之女工,其法定退休年齿,每四月延一月,依次递延至六十三岁与五十八岁;原定五十岁退休之女工,其法定退休年齿,每二月延一月,递延至五十五岁。此后再五载,职工按月领基本养老金之最低纳费年数,由十五年渐增至二十年。若国家另有规定,从其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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