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新乡有闫生,见门前树栖大鸟,甚奇,乃搭梯,尽捕巢中雏鸟,养之数旬,或卖或弃,不以为然。后竟为森林警察绳之以法,盖其收购猎捕者,鹰隼也,为国家保护动物,不可捉焉。闫生锒铛入狱,判十年刑。事传於国,议论不息。有曰刑罚过重者,盖因贪污失职,伤人肇事罪入狱者,不过十年耳?捕鸟已矣,竟以数十年赎罪?何至人不如鸟,实法院小题大成,昏庸误判也。反对者曰:法不容情者,盖闫生之举,情节严重,不可不严惩也,其事足为后来者戒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