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党员 法制 发展”浅论
古云:无规矩不成方圆。矩规,法度也。规矩立,则行有所凭。于国者,规矩则法也。治国以法,则民有所依。
国愈盛而法益明。于己者,欲知所止,先知所至;此内定而自识也。于国者,既有远景,先以自省。国态既清,法以准绳,御贤良治国,则国道可循。
斯贤良者,古有包拯、司马迁,今有党员焦裕禄、孔繁森。尔等大名,如雷贯耳。诚所谓“雁过留声,人死留名”,其功禄在当代,美名传千秋。何也?国之栋梁,功于社稷,福泽万民。鞠躬尽瘁,死而后已。民之公仆,尽心为公。受其恩泽,万民不忘。
今太平盛世,国力益强。余以为,国之长盛,非武力可为,其核心在自强。道德经有“胜人者有力,自胜者强”章句,盖其意也。何以自强?在自治。何以自治?在治人。
自古至今,所治者皆百姓,而治人者不同,效各异也。即同朝异郡,民风不一。甚之,同郡不同治者,政绩大异。何也?盖治人者不同致之。治人者之任重,略可窥也。
治人者贤,其自身正,贤贤人,则君子多近之。何谓贤?窃以为,有德有才谓之贤。古今不乏有才之人,而名垂青史者少矣。而今之贤者,冕以“党员”,此荣誉也。党员者,必有所长于众,某之先驱者也。
为党员者,众之楷模,堪当典范。今之党员,犹古之贤者。古治国以贤,则国泰民安;今党员,尚德重道,倡廉洁,奉法度。治国以党,戍以法治,则国可恒昌也。
欲治人,先自治。治国以党,先治党。党肃则民清。
治国以党。党倡廉。廉,廉洁、自爱。党员者,荣誉也。既有其名,则符其实,名至实归,始不辱焉。虽金无足赤,人无完人,“私欲”无人不有,而君子能克己抑欲,明辨是非,摒恶扬善,知所舍取。夫党员者,应晓布衣百姓,乃衣食父母。一针一线,取之于民。一言一行,则饮水思源。春秋鲁相公仪休“嗜鱼而拒鱼”遂为美谈,则其廉也。
治国以党。党倡公。公,公允、公正。党员者,楷模也。以其德高,心底无私,主事公允,为人称道。虽人非草木、孰能无情,“私心”人皆有之,而君子能克己奉公,主持正义,公心对人,平心对事。夫党员者,应晓法网恢恢,天自公平。以人推己,将心比心。言行投止,须谨言慎行。春秋晋名士祁黄羊“外举不避嫌、内举不避亲”而名传千古,以其公也。
夫党员者,以其楷模,多委以重任,安邦兴国。为人公仆,尤官吏党员者,更应廉洁奉法、为模范表率。以其廉而不私、身正行端,故无羁绊,主事公允。若有徇私,处事则前后掣肘,纵有经国纬世之才,亦不得展生平抱负。更莫论,东窗事发,祖颜无光,且为后辈谩骂;一世清名毁于一旦,身败名裂而悔之莫及。
以党治国,治国以法。法有所戒、亦有所佑。既制法有度,则令行禁止、赏罚分明。欲执法严明,先廉洁自律。其正气自凛,则可处事公允。
廉,党至宝也。明“两袖清风”于谦,不谄权贵,不欺乡里,曾有《入京诗》:绢帕蘑菇及线香,本资民用反为殃。清风两袖朝天去,免得闾阎话短长。可堪为后人学也。
究其“党员 法制 发展”,则:党以廉自立,以法经国,则国恒昌。此“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”之谓也。
(孙杨)
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