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主新义(下)

民主制,自治之纲也。

治者何?不乱之谓。乱者何?不治之谓。
行其庭,草树凌乱然;入其室,器物狼藉然。若是者,虽未见其阋墙谇帚,吾知其家之必不治。不治斯谓乱家。过其野,有哄于墟者而莫之或解;适其邑,有溲于途者而莫之或禁。若是者,虽未见其干戈疾疠,吾知其国之必不治。不治斯谓乱国。饮食起居无定时,手足眉眼无定容,言语举动无定规。若是者,虽未见其失德败行,吾知其人之必不治,不治斯谓乱人。
天下事,乱固不可久也。己不能治,则必有他力焉起而代治之者。不自治则治于人,势所不可逃也。人之能治禽兽也,成人之能治小儿也,文明人之能治野蛮也,皆其无自治力使然也。人而无自治力,则禽兽也,非人也。借曰人矣,而小儿也,非成人也。借曰成人矣,野蛮之成人,非文明之成人也。
今天下最庞大最壮活之国度,莫如米利坚。何也?夫开国者,顺道行事而为万世歌颂。其于新大陆为民起事而勇于胜广,立国脱英伦之殖而使割据雄于曹刘,既已提三尺剑华丽转身,开疆万里,乃不僭位号,不传子孙,而创为推举之法,几于天下为公。其治国崇让善俗,不尚武功,亦迥与诸国异。余见其画像,气貌雄毅绝伦,呜呼,可不谓人杰矣哉!米利坚合众国之为国,幅员万里,不设王侯之号,不循世袭之规,公器付之公论,创古今未有之局,一何奇也!泰西古今人物,能不以华盛顿为称首哉! 故顺天行事,米国之福,其民之福也。然东华(中国)历史,则鲜有其类似之人矣。
何也?国人常言善而非义,始作于伪而终于耻。悲也。书曰:「节性惟日其迈。」 荀子曰:「人之性恶也,其善者伪也。」节者何?制裁之义也。伪者何?人为之义也。伪,从人从为,杨注云:矫其本性也。谓凡非天性而人作为之者也。故夫人之性质,万有不齐,驳杂而无纪。苟顺是焉,则将横溢乱动,相觿相阋而不可以相群。于是不可不以人为之力,设法律而制裁之。然此法律者,非由外铄也 非有一人首出,制之以律群生也。盖发于人人心中良知所同然;以为必如是乃适于人道, 乃足保我自由,而亦不侵人自由。故不待劝勉,不待逼迫,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。若是者,谓之自治,自治之极者,其身如一机器然。一生所志之事业,若何而预备,若何而创始,若何而实行,皆自定之。一日之行事,某时操业,某时治事,某时接人,某时食,某时息,某时游,皆自定之。禀气之习惯,嗜欲之薰染,苟觉为害吾事业,戕吾德性者,克而治之,不少假借。一言一动,一嚬一笑,皆常若有金科玉律以为之范围。一人如是,人人如是,于是乎成为群之自治。群之自治之极者,举其群如一军队然。进则齐进,止则齐止。一群之公律罔不守,一群之公益罔不趋,一群之公责罔不尽。如是之人,如是之群,而不能自强立于世界者,吾未之闻也。不如是焉,而能自强立于世界者,吾未之闻也。
或曰:「机器者,无精神之物也;军队者,专制之体也。子乃以比于是者为美德,何也?且中国风俗,他事或不如人,至于规行矩步,绳尺束缚,正中国人受用最惯,受病最深之处。数千年来,霸者絜之,儒者坊之,人奄奄无生气久矣。 而子犹欲扬其毒以毒将来,不亦甚乎?」 应之曰: 「不然!机器,死物也,而有主其动力者。」 古哲曰:「天君泰然,百体从令。」夫能使其一身之起居动作如机器者,正其天君活泼自由之极者也。军队之形式专制也,而有其精神焉。一群如一军队,其军队之将帅,则群中人人之良心所结成的法律是也。故制则制矣,而不可谓之专。以其法律者出自众人,非出自一人。是人人为军队中之小卒,实无异人人为军队中之主帅也。故夫自治云者,与彼霸者之所束缚,儒者之所矜持,固有异焉矣。何也?彼则治于人,而此则自治也。且中国人何规矩绳尺之与有?人人言奉法,然国家有宪令,官吏且勿守,无论民氓也。人人言尊教,然圣贤有条训, 士夫且勿遵,无论杂流也。尧典曰:「天叙有典,天秩有礼。」 秩叙者,一群所以团治之大原也。今试观我中国,虽君制已废,然党治代之,朝野上下,其所谓秩叙者安在乎?望其官府,则魑魅魍魉所出没,黑暗诡僻,无复人道也。察其民间,则盗贼之薮,贪诈之府,与野蛮时代未立政府者,无以异也。何以故?以不能自治。不能自治而待治于人,未能真治焉者也。
然则吾人今日所当务者可知矣。一曰:求一身之自治。凡古来能成大事者,必其自胜之力什强者也。泰西人不必论,古人不必论,请言最近者。曾文正自其少年,有吸烟及晏起之病。后发心戒 之。初常倔强,不能自克。而文正视之如大敌,必拔其根株而后已焉。彼其后此能歼十余年盘踞金陵之巨憝,正与其前此能歼十余年盘踞血气之积习,同一精神也。泰西通例,凡来复日必休息,每日八点钟始治事, 十二点而小憩。一点复治事, 四五点而毕憩。举国上自君相官吏,下至贩夫屠卒, 莫不皆然。作则举国皆作, 息则举国皆息。是岂所谓如军队如机器者耶?于文经纬整列曰理,条段错紊曰乱。诚以中西人之日用起居相比较, 其一理一乱相去何如矣?毋曰薄物细故,夫岂知今日之泰西,其能整然秩然举立宪之美政者,皆自此来也。孟德斯鸠云:「法律者无终食之间而可离者也。凡人类文野之别,以其有法律无法律为差。于一国亦然,于一身亦然。」 今吾中国十三亿人, 虽有法制却失法治,有宪法而无宪治。群十三亿无法律之人而能立国,吾未之前闻。然则岂待与西人相遇于硝云弹雨之中,而后知其胜败之数也?
一曰:求一群之自治。国有宪法,国民之自治也。州郡乡市有议会,地方之自治也。凡善良之政体,未有不从自治来也。一人之自治其身,数人或十数人之自治其家,数百数千人之自治其乡其市,数万乃至数十万、数百万、数千万、数万万人之自治其国。虽其自治之范围广狭不同,其精神则一也,一者何?一于法律而已。管子曰:「乡与朝争治。」 又曰:「朝不合众,乡分治也。」 西人言政者,谓莫要于国内小国。国内小国者,一省、一府、一州、一县、一乡、一市、一公司、一学校,莫不俨然具有一国之形。省、府、州、县、乡、市、公司、学校者,不过国家之缩图。而国家者,不过省、府、州、县、乡、市、公司、学校之放大影片也。故于其小焉者能自治,则其大焉者举而措之矣。不然者, 则不得不仰治于人。仰治于人,则人之抚我也听之,人之虐我也亦听之;同族之豪强者据而专也听之,异族之横暴者紾而夺也亦听之。如是,则人之所以为人之具,其涂地矣。抑彼西人之所以得此者何也?曰有制裁,有秩序,有法律,以为自治之精神也。真能自治者, 他人欲干涉焉而不可得;不能自治者,他人欲无干涉焉而亦不可得也。此其事固有丝毫不容假借者。我国民仰治于人,数千年矣。几以此为天赋之义务,而莫敢萌他想。曾亦思本身之乐利,岂旁观者所能代谋?而当今之时局,又岂散漫者可以收拾也?
抑今士大夫言民权、言自由、言平等、言立宪、言议会、言分治者,亦渐有其人矣。而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, 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, 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、强弱、定、 不定以为差。吾民乎!吾民乎!勿以此为细碎,勿以此为迂腐。勿徒以之责望诸团体,而先以之责望诸个人。吾试先举吾身而自治焉 。试合身与身为一小群而自治焉。更合群与群为一大群而自治焉。更合大群与大群为一更大之群而自治焉。则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、平等国、独立国、自主国出焉矣。而不然者,则自乱而已矣。自治与自乱,事不两存,势不中立,二者必居一于是。惟我国民自讼之,惟我国民自择之。

综上所述,道法自然,自然法民主。民主制者,乃自然法也。自然法生权利法,权利法生自由之典,自由之典生自治之纲。民治则国治,国治则天下治,天下治则归道矣。夫昊昊上天,大道恢恢;顺之者昌,逆之者亡。夫行民主制之国者,顺道行之,则久。道乃久,恒也。

感谢: 牟昊 供稿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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