罚罪论春宫

川江之上游,五粮之佳酿,有城曰宜宾,宾客或所宜也,居民居不易也。
有草民二,于斗室蜗居窥玩春宫,赏尤物于网络,惊天人于方寸,夜涌激情而眼饱,昼忍饥渴而腹空。匆匆乎奔波柴米,惕惕乎低眉顺命,数度青楼招手,无奈囊中乏钱;也曾切齿贪佞,其实心戚戚焉——由是观之,诚良民也。

不意悍吏忽至其家,鹰扬豺吠,虎扑狼拿,二草民股栗束手,未知其何。悍吏耻笑曰:“窥春宫淫戏可观否?赏交合之乐其乐乎?”出细作密疏以示,此则二草民于肉紧之际,或有淫声艳辞不可不发,网络留底,细作呈报者也!悍吏执此作枭氐之乐,草民见此伏羞耻之形。

坊间闻报,耸动南北,惊诧西东。论者曰:草民于蜗居斗室自淫自乐,干悍吏底事?与朝廷何干?
夫饮食男女,人伦之大欲,色不迷人人尚自迷,况乎迷人之色欤?又,草民之自迷,独乐也,迷人之色于方寸间盈缩鲜美也,于太虚幻境中妖娆多姿也,电门乍闭,烟消云散者也,则草民之乐非独乐者何?与妻同乐乃敦伦之乐,君子独乐则犯禁之乐乎?如是则淫人妻女可,青楼买笑可,欺男霸女可,杀人越货可,贿赂公行可,大罪大恶大奸大贼均曰可,而独乐竟不可!
春秋以降,前不见古人立此存照,宜宾以来,后难料衙役继往开来!

嗟乎哉!有衙役悍吏如此,则宜宾者,宾客非所宜也,君子远其臭可也!慎之慎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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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小弟宣言氣貫長虹,力透紙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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