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地温州有司,断一奇案,录之如左:某妇适人八载,屡遭夫虐。殴辱频仍,体无完肤,数报于官,伤痕累累。妇不堪暴,遂密以豕食杂夫膳中,辅以促肥之剂,欲令其躯臃肿,行止维艰,不复能施暴。
经半载,夫果腹隆如鼓,重至二百六十斤,举步蹒跚。姑窥其秘,怒而偕子讼妇于官,告以投毒害命。

有司详勘,断曰:
一、夫妇离异,各归本宗,驳夫索偿之请。
二、豕食者,畜饲之物,非鸠毒也。肥硕之躯,未致伤残,不合“故伤”“投毒”之律。故妇无罪,当释之。
众闻判哗然,然法理昭彰,刑责无据,遂定谳。嗟乎!妇以智抗暴,虽险而幸免于刑,亦可叹矣。 盖暴行戕身,律法难庇;智计止祸,天道或怜。然家室失和,终成陌路,岂非人世之悲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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