昔言曰:「女适人,若水覆地。」故女子既嫁,鲜有承宗祊田产者。政协委员有蒋氏胜男者,甲辰(二〇二四)岁两会之际,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将颁行,方集众议,以为此机难逢,遂上《固乡野女子田权,倡男女同格,兴村治疏》。意在于法立之前,明载女子田土之权、公社之利于律典。

其疏为政协提案司所重,旋达有司。是年夏六月廿八日,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卒定,将于乙巳(二〇二五)岁五月朔日施行。蒋氏之议,果入律文。
此诚史上首次明定「何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属」者也。律曰:「女子与男子享同权。不得以女子未嫁、已嫁、仳离、孀居、户无男丁诸由,侵其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诸权。」
是故,自兹而后,乡野姊妹亦可分田矣!闻者皆赞曰:「贤哉蒋氏!非徒托空言,实能庇女子之权也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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